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7 題
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成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那種執照?
- A 變更執照
- B 拆除執照
- C 建造執照
- D 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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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準備在一片陡峭的山坡上蓋房子,為了避免施工到一半發生土石流或地基塌陷,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先確保「什麼樣的基礎設施」完工並通過安全檢查,政府才會核准你開始搭建「房屋主體」的工程執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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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山坡地開發的行政程序,這顯示你對營建法規中關於土地開發的先後順序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在山坡地建築的實務中,「先整地、後建築」是一個維護環境安全的核心原則,這與一般平地直接申請執照的作業邏輯略有不同。
山坡地建築申請程序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的明確規定:「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成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Building Permit)**。」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山坡地的基地安全與水土保持設施(如擋土牆、排水系統)已確實依計畫完工,並通過政府機關的嚴格驗收,確保地形穩定後,才能進一步申請興建建築物。因此,你選擇 (C) 建造執照是完全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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