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5 題
下列那些關係之組合,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眷屬關係?
- A 繼父母
- B 養父母
- C 祖父母
- D 生父母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法條不談,請你從政策制定的角度思考:社會保險若要優先保障受保人「最核心」且「具直接扶養責任」的家庭成員,這條紅線通常會劃在與被保險人相隔「幾代」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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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教人員保險法中有關眷屬關係之認定。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由此明文可知,該法所稱得請領喪葬津貼之眷屬範圍僅包含父母、配偶及子女,且父母的範圍明確涵蓋了生父母、養父母與繼父母。由於「祖父母」並未列於上述法條所定之眷屬範圍內,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眷屬關係,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