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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5 題

下列那些關係之組合,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眷屬關係?
  • A 繼父母
  • B 養父母
  • C 祖父母
  • D 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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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法條不談,請你從政策制定的角度思考:社會保險若要優先保障受保人「最核心」且「具直接扶養責任」的家庭成員,這條紅線通常會劃在與被保險人相隔「幾代」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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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考查的是公務人員保險制度中關於「眷屬」的法定範圍。你選了 (A) 繼父母,這反映出你可能將《民法》上的姻親關係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的社會保險性質混淆了。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而言,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的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眷屬死亡喪葬津貼的給與對象列有:一、父母及配偶**;二、符合年齡或出生登記要件的子女。第 34 條末項並明定,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然而,法律並未將範圍擴及至第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 (C) 祖父母 並不屬於本法定義的眷屬範圍。這是考生最容易產生迷思的地方,總覺得祖父母也是至親,但在保險給付的財務穩健考量下,法律必須做出明確的界限劃分。 這類題目難度屬於 Easy(簡單),主要測驗考生對於法規條文的精確記憶。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考生是否能辨識出社會保險法規與一般民法親屬編在適用範圍上的微小差異。下次遇到類似考題,請務必記住公保眷屬僅延伸至「父母」這一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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