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8 題
公務人員甲年資甫滿 35 年即不幸病故,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其遺族除給與月撫卹金外,另給與幾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 A 25 個基數
- B 28 個基數
- C 30 個基數
- D 32 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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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遺族撫卹制度時,針對「年資較短(如 5 年)」與「年資極長(如 35 年)」的公務人員,其補償邏輯有何不同?特別是當一位資深人員不幸過世,法律在提供「長期生活保障(月領)」的同時,是否會額外撥付一筆固定的「即時性應急金」?這筆金錢在法規設計上,是會隨著年資無止盡增加,還是會設定一個標準的門檻定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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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病故時一次撫卹金基數之計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4條規定,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除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外,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依據上述法條,本題公務人員甲年資滿35年病故,符合任職滿十五年者之規定。其一次撫卹金的計算方式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前15年,依法給與15個基數;第二階段為超過15年的部分,即20年(35年減15年),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故此部分應加給10個基數(20乘以二分之一)。將前後兩階段相加,甲之遺族共可領取25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15加10),且此數額並未超過法定的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因此,選項A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