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1 題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仲裁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仲裁判斷須經工會會員大會之追認,才能成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B 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之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C 仲裁委員之配偶為爭議當事人時,該仲裁委員應自行迴避
- D 教師之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可向勞動部申請交付仲裁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或中立機構要介入處理雙方利益衝突,並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時,為了確保這個「決定」能讓雙方服氣且具備合法性,我們對於主持這項程序的人員(決定者),在法律設計上最基本、首要的要求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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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能精準辨識勞資仲裁制度中的程序正義原則,顯示你對行政法理與勞動法規的結合已有深度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實力。
- 觀念驗證:選項 (C) 正確,此為「迴避制度」的體現。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為確保中立性與公正性,當仲裁委員與當事人有利益衝突(如配偶關係)時,法律強制要求應自行迴避。其餘選項誤區:(A) 仲裁判斷一旦作成即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不需追認;(B) 調整事項之判斷視為「團體協約」,權利事項之判斷才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D) 教師之勞資爭議處理涉及《教師法》及特定限制,並非逕向勞動部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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