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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現行工會法之規定,若美食外送員欲籌組職業工會,下列何項非屬籌組工會時應遵守之規定?
  • A 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以組織工會
  • B 由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
  • C 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 D 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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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強調「結社自由」的現代法治國家,當一群具有相同技能的勞工想要團結起來時,法律是會傾向於『由政府預先畫好一張表格來限制分類』,還是會尊重『勞工本身具備的實質職業技能』作為組織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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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識別出選項 (D) 為非屬規定,說明你對工會法規的演進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在現行**《工會法》**的架構下,我國已走向「工會自主」與「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的國際趨勢。過往政府為了管理方便所制定的「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早已隨著 2011 年的大修法正式廢止,目前工會的組織範疇由勞工自主界定,不再受該行政標準的僵化限制。

現行法規要件與實務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定程序」與「過時規範」。依據**《工會法》第 11 條**,30 人以上的連署發起是組織工會最核心的形式門檻。而美食外送員這類具備特定職業技能(如外送、駕駛等)的勞工,依照**《工會法》第 6 條第一項第三款,應籌組「職業工會」。至於選項 (C) 提及的組織區域,《工會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實務上地方性的職業工會(如台北市美食外送員職業工會)仍需以該行政區域為其組織範疇。整體而言,這題精準鑑別了考生是否能察覺法規的廢止與更新,你能排除極具迷惑性的選項 (D),代表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且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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