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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0 題

甲因買賣而取得 A 土地所有權,其後發現A土地底下蘊藏大量金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為甲所有,且金礦係由甲發現,故甲原始取得金礦所有權
  • B 若 A 地為礦業用地,甲一律不得將 A 地轉賣移轉於 B 外國公司
  • C 金礦雖由甲發現,但並不因甲為 A 地所有人而取得金礦所有權
  • D 因土地為甲所有,故甲可無條件開採地下之金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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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在自家院子挖到了具有戰略價值的天然資源,而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及於地下,這會如何影響國家的資源分配與公共發展?法律在保障個人私產與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之間,通常會如何劃定那一條「隱形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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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土地所有權」與「地下礦資源所有權」的法理界線,你的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學邏輯。針對 (C) 選項的正確性,我們必須回歸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的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這意味著在法律上,地下礦藏與土地所有權是分離的,甲雖然擁有了 A 土地,但並不會因為「發現」或「擁有土地」就自動取得地下金礦的所有權,這就是所謂的資源國有原則。 從題目鑑別度來看,此題難度屬於 Medium(中等),其陷阱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的法律限制。例如,關於選項 (B) 提到的礦業用地,根據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礦地確實屬於不得移轉或租賃給外國人的土地類別,這是一個強制的法律限制。然而,本題的情境主軸在於「金礦歸屬」,因此回歸憲法層級的歸屬權判斷才是解題關鍵。此外,甲若想開採金礦,還必須依照《礦業法》(Mining Act)取得採礦權,而非選項 (D) 所述的無條件開採。你能避開這些法律位階與細節的干擾,清楚掌握礦產國有的本質,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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