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1 題
各級政府機關辦理下列何項業務之主管人員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
- A 採購
- B 城鄉計畫
- C 法務
- D 建築管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要制定法律來防止「收紅包」或「內線交易」,我們會優先鎖定那些『能決定公共工程給誰做』或『能決定這塊地能不能蓋房子』的職位,還是負責『校對公文法律文字』的職位?這兩者之間,哪一類人的權力更容易產生直接的私利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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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於公職人員範圍之認定。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1款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範圍包含:「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由該法條內容可知,各級政府機關中辦理「採購」、「城鄉計畫」及「建築管理」業務之主管人員,皆明確屬於該法所定之公職人員。而「法務」業務之主管人員並未被列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範的範圍內,故非屬該法所稱之公職人員,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