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非屬應由監察院裁處罰鍰者?
- A 上校軍職主官
- B 司法院秘書長
- C 法官
- D 政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與廉政監督中,針對不同層級的公職人員,法律通常如何區分「監督權力」?如果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它的有限人力資源會優先集中在監督「全國性高階官員」還是「基層/中階行政主管」?以此邏輯推論,誰最可能不屬於監察院直接管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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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規定,由監察院處罰之公職人員包含該條第一款明定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司法等各院幕僚長、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與檢察官,以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等。因「上校軍職主官」之階級未達少將編階以上,故屬於同條第二款所稱「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依法應由法務部處罰,非屬應由監察院裁處罰鍰之對象。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