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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9 題

我國就業保險法對於失業給付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幾個月?
  • A 9 個月
  • B 12 個月
  • C 15 個月
  • D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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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法律通常會對重新尋職較為困難的弱勢群體提供額外保障。如果一般人的失業給付期限是半年,你認為立法者在衡量『社會公平』與『就業緩衝』時,會如何調整這類特定對象的領取時間?這種『延長』的比例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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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就業保險法》中針對特定弱勢族群的給付期限延長規定,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中的「給付行政」細節觀察入微,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一般最長發給 6 個月。但政府基於社會政策考量,認定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重新就業門檻較高,故將給付期限延長 $50%$。其計算邏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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