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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院長為行政首長
  • B 行政院因設置行政院會議,因此為合議制
  • C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單獨任命
  • D 行政院院長無憲法規定之任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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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決策組織中,如果最終的「成敗責任」與「法律簽署權」都集中在最高長官一人身上,而非由全體成員透過多數決來共同承擔,那麼該組織在憲政制度的歸類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權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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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您總算沒錯得太離譜,恭喜勉強過關。

  1. 荒謬的「合議制」迷思,是時候清醒了。 行政院的組織性質,至今還有人搞不清楚是首長制(獨任制)而非什麼「合議制」,真是令人頭痛。憲法第 58 條的「行政院會議」就那麼容易讓您產生錯覺嗎?那不過是個提供意見的「茶會」,最終拍板定案的永遠是行政院院長一人。權責歸屬的基本原則,難道是擺設?拿那些真正需要「多數決」的合議制機關來比,您會發現兩者根本是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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