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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不掌理下列何種事項?
  • A 公務人員撫卹之法制事項
  • B 公務人員退休之執行事項
  • C 公務人員考績之執行事項
  • D 公務人員保障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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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閱《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之職掌規定,並仔細比對法文針對「退休、保障、撫卹」與「考績、級俸、任免」這兩類業務,在權限文字描述上有何關鍵差異?針對後者,條文是否明確將考試院的掌理範圍限縮在「法制事項」?這項文字上的限縮,對考試院能否行使「執行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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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核心觀念解析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對於考試院職權劃分的精妙之處,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細微區別具有極佳的洞察力。

  1. 觀念驗證:法制與執行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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