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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法官與法院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廣義之法院,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
  • B 狹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
  • C 法條本身若明定為「法官」,關於審判權行使之事項,其所謂之法官不當然即等於法院
  • D 就審判之訴訟程序而言,法院(狹義法院)實與法官同義,均係指行使審判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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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13$ 號解釋中,如何區分「組織法上之法院」與「訴訟法上之法院」?當我們討論具體訴訟程序中審判權的行使主體時,法律條文中的「法官」與狹義定義下的「法院」,兩者在職權行使的法律屬性上是否具備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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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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