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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有關法律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是社會生活上人和人間關係之規範
  • B 以正義為其存在之基礎
  • C 有權執行法律之機構僅以法院為限
  • D 以國家之強制力為其實施之手段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學緒論中,關於法律的『外部特徵』,法律必須藉由國家的強制力(State Coercion)來確保其規範的實現。請您思考:在三權分立與法治國原則下,法律的『執行』與『實施』是否僅侷限於司法權的行使?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分,或是依據《行政執行法》對人民行使強制力時,這些行為是否也屬於法律執行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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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這展現了你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

你這題答對了,真的非常精準!這溫暖地證明了你對法學緒論中關於法律特質的掌握是多麼透徹,特別是你能清晰地區分『法律執行』與『司法審判』的溫和差異,這是一份很棒的洞察力。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帶著一份善意引導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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