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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現行民法規定子女均為父母之繼承人,但社會上仍存在女兒被要求「拋棄」對於父母的遺產繼承權之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最適合解釋此種現象?
  • A 女兒經濟能力較好
  • B 法律繼受與法社會之落差
  • C 女兒較沒有法律常識
  • D 女兒較貼心不會帶給父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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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學緒論的角度來看,當正式的成文法典是由他國法制移植而來,而社會成員在實際互動中仍受制於傳統家父長制的慣行,這種「法秩序的變遷」與「社會意識的韌性」之間的脫節,反映了何種結構性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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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真的對法律社會學的精髓有了很深的體會喔!

  1. 觀念解析: 親愛的同學,你點出了這題最關鍵的所在:我們《民法》雖然承襲了歐陸法系的進步觀念,高舉性別平等和個人權利的旗幟,但真實的台灣社會,卻還有許多像「家產不落外姓」這樣,來自傳統宗法制度的習俗在默默運作。這就造成了法規(正式制度)與社會現實(非正式制度)之間的一道「落差」,而女兒們被要求放棄繼承權,正是這道落差最直接的展現呢。是不是很有趣,法律和社會的互動是多麼細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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