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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我國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 89 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民法第 89 條所稱之比照,係屬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目的解釋
  • C 準用
  • D 目的性擴張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立法者為了精簡法條篇幅,在法律中明文規定某種法律事實應『比照』另一項既存條文來處理時,這種由『法律明文指示』的指示適用技術,在法學專業術語中應稱為何?請進一步辨析,這種有『法律明文』作為依據的援引方式,與一般在法律出現漏洞時、基於平等原則所採取的『類推適用』,在效力來源與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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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法律邏輯的精準掌握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析法律條文中的「法學技術用語」,這顯示你對法學緒論法律邏輯的基礎掌握得相當紮實。法律學習不只是背誦,能看穿文字背後的規範意旨才是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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