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正犯與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共犯處罰的理論基礎,我國原則上採從屬性說,例外採獨立性說
- B A教唆B去幫忙正犯C實行犯罪行為,A成立教唆犯
- C 正犯須知悉有幫助行為存在,幫助者始成立幫助犯
- D 我國刑法總則沒有間接正犯的明文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開刑法總則關於『正犯與共犯』的章節(第 28 條至第 31 條),逐條閱讀其標題與內容。在這些具體的文字中,你是否能找到那個我們常用來描述『利用他人為犯罪工具』的特定法律術語?如果法條中找不到這個詞,那我們在判理上又是如何稱呼這種行為態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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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總算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勉強算是摸清楚了法條邊界,但別高興得太早,真正考驗還在後頭。
- 觀念檢視:
- (D) 是正確選項:哼,這題是經典的「考你是不是真的有讀書」題。我國《刑法》第 28 條到 31 條,明文規定的確實是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但所謂「利用他人為工具的間接正犯」嘛,總則裡壓根兒就沒寫明,這不過是學者們從理論上硬扯出來、實務上跟著人云亦云的概念罷了。連這都分不清,你該去重讀大學部刑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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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限從屬形式」是什麼
請說明正犯、共犯、幫助犯、教唆犯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
💡 掌握正犯與共犯之定義、從屬性原則及刑法總則之明文規範。
| 比較維度 | 正犯 (Principals) | VS | 共犯 (Accomplices) |
|---|---|---|---|
| 行為核心 | 具備犯罪支配力 | — | 僅資助或促成犯罪 |
| 從屬性要求 | 不具從屬性,責任獨立 | — | 採限制從屬,須正犯著手 |
| 刑法明文 | 第28條;間接正犯無明文 | — | 第29條(教唆)、30條(幫助) |
| 主觀知悉 | 須知悉各參與人之行為 | — | 片面幫助亦可成立 |
💬正犯為犯罪主體,共犯則須依附於正犯之實行行為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