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正犯與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共犯處罰的理論基礎,我國原則上採從屬性說,例外採獨立性說
- B A 教唆 B 去幫忙正犯 C 實行犯罪行為,A 成立教唆犯
- C 正犯須知悉有幫助行為存在,幫助者始成立幫助犯
- D 我國刑法總則沒有間接正犯的明文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刑法》總則第二章關於「刑事責任」的法條編排邏輯進行思考:法律分別在第 28 條、第 29 條與第 30 條明確規範了「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的定義與處罰方式;然而,針對學理上所稱、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來實行犯罪的「間接正犯」,您是否能在現行《刑法》總則的條文中,找到如同上述各種類型般直接出現該名詞的「明文規定」?這在法律解釋上屬於法條明文或是學理推導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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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總算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勉強算是摸清楚了法條邊界,但別高興得太早,真正考驗還在後頭。
- 觀念檢視:
- (D) 是正確選項:哼,這題是經典的「考你是不是真的有讀書」題。我國《刑法》第 28 條到 31 條,明文規定的確實是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但所謂「利用他人為工具的間接正犯」嘛,總則裡壓根兒就沒寫明,這不過是學者們從理論上硬扯出來、實務上跟著人云亦云的概念罷了。連這都分不清,你該去重讀大學部刑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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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限從屬形式」是什麼
請說明正犯、共犯、幫助犯、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