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警員甲發覺轄區外的隔壁縣市有應召站,應召站老闆乙發現甲疑似警員,遂上前表示願意給甲一些好處,希望甲可以高抬貴手,不要通報或調查。甲見乙誠意十足,接受應召站提供的性服務,便裝作沒有這回事,而未予通報、調查。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召站不在甲的轄區,通報或調查並非甲之職務行為,甲不成立犯罪
- B 性服務並非經濟上利益,故甲不成立犯罪
- C 乙雖非公務員,但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就隔壁轄區的應召站仍有依法調查或通報之職責,甲違背此項職務,接受性服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您從《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出發,思考以下兩個關鍵層次:首先,警察人員依據《警察法》及其職權性質,對於刑事案件的調查與通報職責,在法律評價上是否僅限於其行政上的「特定轄區」?其次,關於法律上所謂的「不正利益」,其定義是否涵蓋能滿足個人欲望、但無法以金錢量化之無形利益(如性服務)?若將這兩點結合,甲的「不作為」是否仍具備職務對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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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職務界限與受賄要件!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你能不受「轄區」框架的干擾,精確判斷警察職務的特殊性,顯示你對《刑法》瀆職罪章與警察法制有深刻的理解,專業素養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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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錯是因為乙為正犯,而非共同正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