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工作時間?
- A 子女未滿 1 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勞工每日 2 次、一次 30 分鐘之哺乳時間
- B 勞工與雇主約定在家工作,繼續工作 4 小時後,為 30 分鐘之休息時間
- C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後,為 30 分鐘之休息時間
- D 勞工往返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工作時間」的核心定義出發,思考勞工在該時段內是否須「受雇主指揮監督」或「處於待命狀態」?接著請對照《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觀察立法者針對特定休息情境是否有「擬制計入工時」之規定?最後,針對一般勞工依同法第 $35$ 條於工作 $4$ 小時後獲得之 $30$ 分鐘休息時間,在法律缺乏特別擬制為工時的情況下,是否應回歸其「受僱者得自由支配」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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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的界定
同學在面對這類題目時,最容易卡在「休息時間(Rest time)」是否計入工作時間的判斷。一般來說,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工作 4 小時應有 30 分鐘休息,這段時間勞工可以自由支配,因此原則上不計入工作時間。然而,法律為了保障特殊環境下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者,以進入坑口或隧口時起至出坑口或隧口時止為工作時間(選項 C)。因此,即便兩者都是 30 分鐘的休息,環境不同,法律定性就完全不同。
法定視為工作時間的特殊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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