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 B 受僱者依家事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在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C 雇主只要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情況,在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得予以拒絕
- D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僱者在育嬰假後的『工作穩定性』,那麼當公司主張業務有變動而不想讓員工回來時,法律應該賦予雇主『完全的決定權』,還是會要求雇主必須符合更嚴格的法定程序與外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