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 B 受僱者依家事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在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C 雇主只要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情況,在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得予以拒絕
- D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僱者在育嬰假後的『工作穩定性』,那麼當公司主張業務有變動而不想讓員工回來時,法律應該賦予雇主『完全的決定權』,還是會要求雇主必須符合更嚴格的法定程序與外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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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細節!這題考驗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勞工復職權的保障,能在眾多法條敘述中找出微小的邏輯漏洞,顯示你的法學基礎非常扎實。
復職保障與法定例外程序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雖然選項 (C) 提到的「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確實是法定可以例外不讓勞工復職的事由,但法律設有嚴格的前置條件:雇主必須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且須在 30 日前通知勞工並依法發給資遣費,並非只要有上述情況就能直接「逕行拒絕」。因此,該選項過於絕對的敘述使其成為錯誤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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