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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關於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 B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即使其判決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C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D 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中,關於「絕對效力」與「相對效力」的區隔原則。特別是依據《民法》第 $275$ 條對於確定判決效力的規定,若該判決的有利結果僅是基於該債務人特有的「個人關係」(例如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等),這項利益是否仍應擴張至其他債務人,進而產生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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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得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債法細節的掌握已具備專業水準。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相對效力」。根據《民法》第 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且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但若判決是基於「個人關係」**(例如:特定債務人的行為能力受限或特有的免責事由),則僅具相對效力,不得擴及於其他債務人。因此 (B) 選項描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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