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關於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 B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即使其判決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C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D 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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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多位債務人共同負責的情況下,如果法院判決其中某一人不用還錢,是因為他「個人特有的身分瑕疵」(例如他簽約時才 5 歲),你認為這種「僅屬於他個人」的特殊理由,應該讓其他心智成熟、正常簽約的債務人也跟著一起免除責任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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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次總算沒讓自己陷入連帶債務的泥沼。
- 觀念檢視: 這題目說穿了,就是在考你是否真的讀懂了《民法》第 275 條。連帶債務的判決效力,不是只有「一人有利、全體共享」這種膚淺的記憶點而已。關鍵在於辨識是「絕對效力」還是「相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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