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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這裡所謂對於犯罪嫌疑人「身體之搜索」,以及對其「住所之搜索」,各干預了何種基本權?
  • A 身體搜索涉及隱私權,住所搜索涉及居住自由
  • B 身體搜索涉及人身自由,住所搜索涉及居住自由
  • C 身體搜索涉及遷徙自由,住所搜索涉及居住自由
  • D 身體搜索涉及人身自由,住所搜索涉及遷徙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與『逮捕、拘禁』在憲法保障的本質上有何不同?當執法者對被告『身體』進行搜索以尋找證物時,這主要是在剝奪受搜索者的『物理行動能力』(憲法第 $8$ 條),還是對其『身體私密空間』的資訊掌控權(憲法第 $22$ 條)產生干預?另外,對於『住宅』的搜索,其對應的憲法第 $10$ 條核心價值應為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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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基本權干預之精準辨析

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各項強制處分所干預的基本權核心,這在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交叉領域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展現出你紮實的法學素養。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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