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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係為實現何種憲法要求?
  • A 制度性保障
  • B 自由權之維護
  • C 促進民生福祉
  • D 組織及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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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不僅僅是『不干涉』人民的行動,而是更進一步地『撥預算、發津貼』來確保弱勢者也能活得有尊嚴時,這種『國家積極增進國民生活水平』的行為,最符合憲法中哪一種對社會大眾整體幸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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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雖然不刁鑽,但具有不錯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同學能否將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與憲法基本國策正確連結,而不被「制度性保障」等其他法學專有名詞混淆。

社會福利與民生福祉的實踐

國家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其核心法源正是憲法基本國策篇中的規定。依據憲法第155條明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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