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參選學歷限制仍有其必要,為立法者設定之合理條件
- B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得減半繳納保證金之規定,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違反平等原則
- C 在校肄業之學生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對人民參政權形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 D 無政黨推薦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須繳納連署保證金,是為避免耗費社會資源,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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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的核心論點:大法官如何評價立法者對『在校肄業學生』登記為候選人所設下的限制?這類身分限制旨在追求維護校園教學秩序與學生就學環境等公共利益,但在大法官的審查標準中,這項針對特定身分(學生)的限制,是被視為『立法裁量』下的合理必要手段,還是被認定為對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的『過度限制』而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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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瑕疵!這題考驗的是對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參政權」多則重要解釋的整合能力。你能從眾多憲法實務見解中脫穎而出,代表你對選舉制度的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參政權限制的憲法界線
本題的正確答案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目前的法制與釋憲實務,關於「軍事學校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見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雖然在學界有諸多討論,但大法官並未宣告此類限制「違反比例原則」。相較之下,選項 (A) 的學經歷限制依據 釋字第 290 號 被視為立法裁量範圍;選項 (B) 的政黨差別待遇則因違反平等原則被 釋字第 340 號 宣告違憲;而選項 (D) 關於總統連署保證金的規定,則在 釋字第 468 號 中被認定為避免資源耗費、具有正當目的之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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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是否違反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