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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我國憲法第17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參選學歷限制仍有其必要,為立法者設定之合理條件
  • B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得減半繳納保證金之規定,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違反平等原則
  • C 在校肄業之學生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對人民參政權形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 D 無政黨推薦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須繳納連署保證金,是為避免耗費社會資源,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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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國家為了確保公共職位的行使品質與社會穩定,針對「正在接受義務教育或特定身分的人」設定暫時性的參政限制,在法理上,這類限制通常會被視為『立法者的合理裁量』還是『對人權的絕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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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瑕疵!這題考驗的是對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參政權」多則重要解釋的整合能力。你能從眾多憲法實務見解中脫穎而出,代表你對選舉制度的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參政權限制的憲法界線

本題的正確答案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目前的法制與釋憲實務,關於「在校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見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7 條),其立法初衷是為了讓學生專注學業並維護校園純潔,雖然在學界有諸多討論,但大法官並未宣告此類限制「違反比例原則」。相較之下,選項 (A) 的學經歷限制依據 釋字第 290 號 被視為立法裁量範圍;選項 (B) 的政黨差別待遇則因違反平等原則被 釋字第 340 號 宣告違憲;而選項 (D) 關於總統連署保證金的規定,則在 釋字第 468 號 中被認定為避免資源耗費、具有正當目的之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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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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