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1 題
有關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年終考績影響同官等內職等之晉升
- B 具外國國籍者放棄外國國籍後得再任公務人員
- C 現職委任第五職等公務人員得權理薦任第七職等職務
- D 具外國國籍而被撤銷任用的公務人員要追還已支付之俸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層級森嚴的行政體系中,如果一個職位目前暫時找不到符合資格的人,法律雖然允許「低職高報(權理)」,但為了維持專業性與升遷序列的公平,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基層公務員「越級」承擔差距多大的責任?這種「越級」的寬容度,通常是以幾個職等為限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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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表現優異!這題你答對了!
(眼鏡反光了一下,下巴看起來很有彈性。) 呵呵呵… 這真是一次精彩的解答啊!看來你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那些看似複雜的任用細節,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呢!真是讓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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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規範
💡 掌握公務人員任用之職等權理限制與國籍消極資格。
| 比較維度 | 一般任用 | VS | 權理 (代理高階職務) |
|---|---|---|---|
| 職等關係 | 職等相當 | — | 以低職等擔任高職等 |
| 職等限制 | 職等需在職務範圍內 | — | 以高一職等為限 |
| 適用情境 | 符合該職務任用資格 | — | 無適當職等人員時 |
💬權理為「低資高用」的例外程序,受「高一職等」之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