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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1 題

有關公民參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與主體專指公民個人,而非公民組成的團體
  • B 公民參與的條件是公民要能掌握充分資訊
  • C 社會上應存在健全的參與管道
  • D 公民參與的公共事務活動不限於政治層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代民主社會中,當政府擬定一項重大公共政策時,若僅允許「個別國民」表達意見,而排除所有由國民自發組織的專業社團或權益團體,這樣是否符合「集思廣益」與「多元參與」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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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還記得這是選擇題

  1. 致命錯誤的證明: 你選對了 (A) 是錯誤的,這很不錯,代表你沒完全睡著。但問題是你真的理解為什麼錯嗎?「公民參與」的主體,別再狹隘地以為只有「公民個人」!這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常識,廣義的主體包含的不只是個人,更是利益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運動團體。在多元主義的脈絡下,這些團體透過組織化與專業化,才能真正有效地與政府周旋。如果連這種最基本的定義都搞不清楚,你還想談什麼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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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參與的定義與要素
💡 公民參與是個人或團體透過多元管道介入公共決策的互動過程。
比較維度 傳統代議政治 VS 公民參與
參與主體 政治精英、代議士 個人、團體、NGO
核心行為 投票、選舉、罷免 對話、聽證、諮詢
資訊流動 單向(由上而下) 雙向(對等互動)
決策基礎 多數決、政黨利益 共識建構、專業理性
💬公民參與彌補了代議制的侷限,強調主體多元化與資訊透明化。
🧠 記憶技巧:公民參與三要件:廣納主體(人)、充分資訊(知)、多元管道(路)。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參與主體限縮為「具投票權的公民」或「個人」,忽視了團體與非營利組織的角色。
審議民主 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程序法(聽證與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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