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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1 題

有關公民參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與主體專指公民個人,而非公民組成的團體
  • B 公民參與的條件是公民要能掌握充分資訊
  • C 社會上應存在健全的參與管道
  • D 公民參與的公共事務活動不限於政治層面

思路引導 VIP

在現代民主治理與行政程序法理中,關於公民參與的『主體』範疇,您認為『公眾』或『利害關係人』的定義,是否僅侷限於具備自然人身分的個體,而排除由公民基於共同目標所組成的法人、社會團體或非政府組織?請思考公共參與中『複數主體』的必要性與行政程序法對於當事人定義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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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還記得這是選擇題

  1. 致命錯誤的證明: 你選對了 (A) 是錯誤的,這很不錯,代表你沒完全睡著。但問題是你真的理解為什麼錯嗎?「公民參與」的主體,別再狹隘地以為只有「公民個人」!這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常識,廣義的主體包含的不只是個人,更是利益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運動團體。在多元主義的脈絡下,這些團體透過組織化與專業化,才能真正有效地與政府周旋。如果連這種最基本的定義都搞不清楚,你還想談什麼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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