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1 題
有關公民參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與主體專指公民個人,而非公民組成的團體
- B 公民參與的條件是公民要能掌握充分資訊
- C 社會上應存在健全的參與管道
- D 公民參與的公共事務活動不限於政治層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代民主社會中,當政府擬定一項重大公共政策時,若僅允許「個別國民」表達意見,而排除所有由國民自發組織的專業社團或權益團體,這樣是否符合「集思廣益」與「多元參與」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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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還記得這是選擇題
- 致命錯誤的證明: 你選對了 (A) 是錯誤的,這很不錯,代表你沒完全睡著。但問題是你真的理解為什麼錯嗎?「公民參與」的主體,別再狹隘地以為只有「公民個人」!這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常識,廣義的主體包含的不只是個人,更是利益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運動團體。在多元主義的脈絡下,這些團體透過組織化與專業化,才能真正有效地與政府周旋。如果連這種最基本的定義都搞不清楚,你還想談什麼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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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的定義與要素
💡 公民參與是個人或團體透過多元管道介入公共決策的互動過程。
| 比較維度 | 傳統代議政治 | VS | 公民參與 |
|---|---|---|---|
| 參與主體 | 政治精英、代議士 | — | 個人、團體、NGO |
| 核心行為 | 投票、選舉、罷免 | — | 對話、聽證、諮詢 |
| 資訊流動 | 單向(由上而下) | — | 雙向(對等互動) |
| 決策基礎 | 多數決、政黨利益 | — | 共識建構、專業理性 |
💬公民參與彌補了代議制的侷限,強調主體多元化與資訊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