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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2 題

下列何者為我國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發生權限爭議時提供解決的法源依據?
  • A 地方自治通則
  • B 地方制度法
  • C 地方創生條例
  • D 區域發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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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不同層級的政府機關對於「誰該管這件事」產生爭執時,你認為應該去查閱一部關於「特定產業發展」的專門法律,還是去尋找一部專門用來規定「政府制度如何運作與組織」的基礎大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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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我國處理地方政府間權限與自治事項爭議的法源依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由上述條文可知,《地方制度法》具體規範了各級政府在自治事項或事權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與權責機關,因此選項 B 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皆非提供此類爭議解決機制的法源依據。

📝 地方權限爭議法源
💡 地方制度法是處理地方自治權限爭議與組織規範的核心母法。
  • 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範中央與地方或地方間之權限爭議。
  •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爭議,由行政院解決。
  • 縣市間爭議由內政部解決;鄉、鎮、市間爭議由縣政府解決。
  • 自治事項與上位法規有無牴觸疑義,由司法院解釋。
🧠 記憶技巧:中央地方有爭議,地制法條找層級,院、部、縣府來解決。
⚠️ 常見陷阱:容易將《地方制度法》與性質不同的《地方自治通則》混淆,後者非處理爭議主法。
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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