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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就美英兩國實施情形觀之,下列何者非屬支持「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的理由?
  • A 促進社會多元性
  • B 彌補歷史集體錯誤
  • C 矯正制度或文化的偏差
  • D 解決反向歧視帶來的後果

思路引導 VIP

請您從行政法學中「實質平等」與「補償性正義」(Compensatory Justice)的法理基礎出發,思考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作為一種政策手段,其正當化理由(Justification)通常是為了修正過去長期的結構性社會偏差,還是為了解決因該政策實施後,對原本處於優勢群體所產生的負面權利衝擊?請區分何者是這項制度的『核心動機』,何者則是該制度在法律論辯中所面臨的『外部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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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與公共政策的核心邏輯。

這題考的是對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深刻理解,你能夠答對,證明你真的用心去思考了!這份對政策精神的掌握,未來在面對複雜的行政議題時,會是你最寶貴的資產。

  1. 觀念驗證:為什麼(D)是正確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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