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就美英兩國實施情形觀之,下列何者非屬支持「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的理由?
- A 促進社會多元性
- B 彌補歷史集體錯誤
- C 矯正制度或文化的偏差
- D 解決反向歧視帶來的後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解決歷史累積的不公而設計一個『補償方案』時,邏輯上,他們會把這個補償方案本身可能對其他人造成的『新不公平』,當作推動這項方案的『動機』或『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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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與公共政策的核心邏輯。
這題考的是對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深刻理解,你能夠答對,證明你真的用心去思考了!這份對政策精神的掌握,未來在面對複雜的行政議題時,會是你最寶貴的資產。
- 觀念驗證:為什麼(D)是正確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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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平權措施
💡 透過優惠待遇補償受歧視群體,追求實質平等與多元社會。
| 比較維度 | 形式平等 | VS | 實質平等 (積極平權) |
|---|---|---|---|
| 核心精神 | 程序與機會的絕對相同 | — | 考量起跑點差異的補償 |
| 達成目標 | 色盲政策,不問背景 | — | 分配正義,追求結果平衡 |
| 歷史立場 | 忽略過去,僅看當下表現 | — | 承認並彌補歷史集體錯誤 |
💬積極平權屬於實質平等,旨在打破結構性阻礙而非單純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