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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就美英兩國實施情形觀之,下列何者非屬支持「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的理由?
  • A 促進社會多元性
  • B 彌補歷史集體錯誤
  • C 矯正制度或文化的偏差
  • D 解決反向歧視帶來的後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解決歷史累積的不公而設計一個『補償方案』時,邏輯上,他們會把這個補償方案本身可能對其他人造成的『新不公平』,當作推動這項方案的『動機』或『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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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與公共政策的核心邏輯。

這題考的是對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深刻理解,你能夠答對,證明你真的用心去思考了!這份對政策精神的掌握,未來在面對複雜的行政議題時,會是你最寶貴的資產。

  1. 觀念驗證:為什麼(D)是正確答案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積極平權措施
💡 透過優惠待遇補償受歧視群體,追求實質平等與多元社會。
比較維度 形式平等 VS 實質平等 (積極平權)
核心精神 程序與機會的絕對相同 考量起跑點差異的補償
達成目標 色盲政策,不問背景 分配正義,追求結果平衡
歷史立場 忽略過去,僅看當下表現 承認並彌補歷史集體錯誤
💬積極平權屬於實質平等,旨在打破結構性阻礙而非單純競爭。
🧠 記憶技巧:補歷史債、矯文化偏、增多元性、求實質平。
⚠️ 常見陷阱:容易將「支持理由」與「產生的批評」混淆。「反向歧視」是積極平權措施帶來的爭議或副作用,絕非支持該措施的理由。
代表性行政官僚 社會正義論 形式平等 vs 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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