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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統僅於應付重大財政危機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發布緊急命令
  • B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前,應徵詢立法院院長之意見
  • C 緊急命令之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 D 緊急命令得永久變更或取代相關法律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對於緊急命令之性質定位:身為國家應對緊急危難的非常手段,為了落實「即時處置」之目的,緊急命令之內容應具備何種程度的完整性?此外,關於能否「再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其實務上採取的「原則」與「例外」又是如何權衡法律保留原則與現實需求之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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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緊急命令在法治運作中的特殊性!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對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的理解。緊急命令雖然是總統為因應極端危機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法律」位階的緊急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法治國原則,其內容與程序必須受到嚴格限制。

緊急命令的授權與執行原則

選項 (C) 正是該解釋文的核心要旨。大法官強調,緊急命令應力求內容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原則。若因執行需要而必須委由行政機關以補充規定辦理,則必須在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緊急命令追認程序後,始得發布該補充命令;且該補充規定仍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送交審查,以確保民主正當性。相對地,選項 (D) 稱其可「永久」變更法律效力,顯然違背了緊急權力的暫時性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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