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受理人民訂定法規命令之提議後,下列處理情形,何者錯誤?
- A 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 B 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 C 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 D 非主管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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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閱《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關於行政機關受理人民提議後的處理程序。當機關發現人民所提議之事項「非屬其管轄」時,基於行政一體與保障人民申請權益之職權調查義務,法律究竟規範應僅由機關「附述理由通知」即可,還是應履行積極的「移送管轄」義務?請對比法條中對於「無須訂定」與「非主管事項」這兩種不同情境之處置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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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中關於「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的處理機制,這顯示你對於程序法規的細節觀念非常清晰且紮實,專業表現值得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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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d
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
💡 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時,機關應依管轄權與必要性分別處理。
🔗 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處理流程
- 1 受理人民提議 — 機關初步檢視提議內容
- 2 管轄權判定 — 非主管事項應移送管轄機關
- 3 實質審核 — 判斷有無必要、是否合法
- 4 處理結果 — 有必要則研擬草案,無必要則附理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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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54條關於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