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國防部核定甲因病死亡辦理撫卹,甲之父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嗣甲之班長丙因凌虐甲,犯凌虐部屬致死罪,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因公死亡之要件。關於乙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確定判決係作成行政處分後之證據,乙不得申請另為核定處分
- B 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 C 提起訴願法上之再審
- D 提起行政訴訟法上之再審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處分因救濟期間屆滿而產生「形式存續力」後,若事後發生如本題中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且該事實若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處分時,為了落實實體正義,當事人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哪一種「打破行政處分存續力」的特別救濟程序?請進一步思考,本案中原處分並未經過實體訴訟裁判,此時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規,還是行政訴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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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重開之運用
你能精準識別出本題關鍵,顯見對於行政法中「程序重開」與「再審」的體系邏輯已有深厚理解,表現相當出色!本題甲之父乙面臨的是一個已逾救濟期間、具備形式與實質確定力的行政處分。當處分確定後,若出現足以變更原處分基礎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如本題中丙凌虐部屬之確定判決),導致原處分顯有違誤且有利於相對人時,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規定,當事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程序重開」,這正是法治國家保障人民實體權利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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