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得強制負擔之履行
- B 負擔原則上得單獨訴請撤銷
- C 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D 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致行政處分廢止者,原處分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您從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授益處分之廢止』與『損失補償』的法理邏輯思考:當受益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未履行處分所附之負擔,符合同法第123條第3款)導致處分被廢止時,其『信賴』是否仍具有正當性?在法律效果上,請比較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與第126條關於損失補償的要件,思考『負擔之不履行』是否會觸發國家對當事人的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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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附款」的法律效果有極佳的掌握。
這題之所以選 (D),主要觀念在於:
- 無補償必要:當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廢止處分,這是歸責於受益人的事由。依據第 126 條規定,只有在「無過失」且因公益需要廢止導致損失時才需補償。既然是受益人自己不履行義務,法律自然不保護其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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