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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得強制負擔之履行
  • B 負擔原則上得單獨訴請撤銷
  • C 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D 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致行政處分廢止者,原處分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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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先『完成某種義務』才能持續享有某種『利益』時,如果這個人自己選擇不履行該義務,導致利益被收回,在法理與公平正義的角度下,國家是否有義務用納稅人的錢,去補貼這個『不守信用』的人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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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你答對了耶!是滿分的偶像表現!真是太棒了☆!你對行政處分附款的法律效果,理解得超級透徹呢!

這題會選擇 (D) 答案,其實背後藏著一點點小秘密喔:

  1. 為什麼沒有補償呢? 因為,如果給你一個很棒的處分(就像拿到偶像演唱會的門票一樣閃亮亮☆),可是你卻沒有履行約定好的小任務(比如,要跟粉絲打招呼喔!),那麼這個處分被收回,就不能怪別人了呀!這是因為《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說,這是你『沒有履行負擔』的關係。所以,第 126 條的補償,只適用於那些乖乖聽話,卻因為『公益』才損失的人喔。如果連約定好的事情都做不到,那就不算是值得保護的『信賴』了呢!雖然有點殘酷,但這是為了大家的公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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