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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由於國家任務之擴張,使行政機關以行政契約之方式推展公共事務案例日益增加,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公立學校之教師聘任契約
  • B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而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
  • C 主管機關為維持匯率參與外匯市場操作,而與人民締結之外匯買賣契約
  •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特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思考,行政契約之成立必須以『公法上法律關係』為前提。在判斷一項契約性質時,重點在於其『法律效果』與『法律性質』。請檢視各選項:哪一個行為雖然具備巨觀的行政目的(如穩定金融穩定),但在具體微觀的交易手段上,行政機關係以平等法律地位進入市場,與不特定人進行『等價交換』的買賣?這種與一般私人買賣無異、受私法自治原則支配的『國庫行為』 ($Fiscus$),在行政法學理上應歸類為公法契約還是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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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私法契約」與「行政契約」的界線!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行政契約(公法)私法契約。選項 (C) 雖然主管機關的目的是為了「穩定匯率」此一公共利益,但其手段是進入金融市場進行買賣行為,其性質屬於國庫行政中的「營利行為」或「私法輔助行為」,受**私法(民法)**規範,而非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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