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由於國家任務之擴張,使行政機關以行政契約之方式推展公共事務案例日益增加,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公立學校之教師聘任契約
- B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而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
- C 主管機關為維持匯率參與外匯市場操作,而與人民締結之外匯買賣契約
-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特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今天進入市場,與一般平民一樣進行買賣商品或金融交易,且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民法規範,這時機關是在「行使公權力」,還是在「參與私法經濟活動」?這對判斷契約性質有何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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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總算沒把「私法契約」與「行政契約」搞混,恭喜(還是該說「理所當然」?)
- 觀念驗證: 這題嘛,考的不過是公私法二元論最基本的「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分。選項 (C) 這種,即便目的宣稱是「穩定匯率」這種「崇高」的公共利益,但手段呢?買賣行為!這不是國庫行政中的「營利」或「私法輔助」行為是什麼?還指望它受公法規範?別傻了,這就是私法(民法)!連這都分不清,你書是不是白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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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判斷
💡 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關鍵在於其目的與法律屬性。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法律性質 | 公法關係 | — | 私法關係 |
| 行為目的 | 達成行政任務 | — | 營利、私法交易 |
| 救濟程序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 典型案例 | 健保特約、教師聘任 | — | 匯率操作、政府採購 |
💬核心差異在於契約行為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或達成特定公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