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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由於國家任務之擴張,使行政機關以行政契約之方式推展公共事務案例日益增加,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公立學校之教師聘任契約
  • B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而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
  • C 主管機關為維持匯率參與外匯市場操作,而與人民締結之外匯買賣契約
  •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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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今天進入市場,與一般平民一樣進行買賣商品或金融交易,且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民法規範,這時機關是在「行使公權力」,還是在「參與私法經濟活動」?這對判斷契約性質有何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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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總算沒把「私法契約」與「行政契約」搞混,恭喜(還是該說「理所當然」?)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考的不過是公私法二元論最基本的「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分。選項 (C) 這種,即便目的宣稱是「穩定匯率」這種「崇高」的公共利益,但手段呢?買賣行為!這不是國庫行政中的「營利」或「私法輔助」行為是什麼?還指望它受公法規範?別傻了,這就是私法(民法)!連這都分不清,你書是不是白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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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判斷
💡 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關鍵在於其目的與法律屬性。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律性質 公法關係 私法關係
行為目的 達成行政任務 營利、私法交易
救濟程序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典型案例 健保特約、教師聘任 匯率操作、政府採購
💬核心差異在於契約行為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或達成特定公法目的。
🧠 記憶技巧:公法任務、權力關係、法規授權,具備者即為行政契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契約當事人一方是行政機關,該契約就必然是行政契約,忽略了「國庫行為」的可能性。
國庫行為 雙階理論 釋字第 533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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