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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指導為行政處分之一種類型
  • B 行政指導如遭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 C 行政指導原則上採取書面要式主義
  • D 行政指導如有違法,並不生國家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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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只是針對特定目標提供『建議』或『勸告』,而非下達『命令』時,這種行為是否還具備強制力?如果這項建議完全取決於個人的配合意願,那麼當受指導者明確表示不願意配合時,行政機關在法律邏輯上還能繼續堅持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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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核心本質的掌握,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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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導的要件與效力
💡 行政指導屬事實行為,不具法律強制力且相對人可拒絕。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行為性質 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強制力 無,應隨時停止 有,具公定力與強制力
形式要求 不要式(口頭或書面) 原則書面(要式主義)
救濟方式 國家賠償、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撤銷或確認訴訟
💬行政指導屬任意性行政手段,行政處分則為單方強制之公權力措施。
🧠 記憶技巧:非處分、不強制、拒絕停、賠償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指導具有行政處分的強制力,或誤認事實行為不生國賠責任。
行政處分 事實行為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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