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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 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 D 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案件已進入『行政執行』階段,針對執行機關(如本題中的臺北分署)所採取的具體執行行為(如查封財產)感到不服時,應適用一般處分的《訴願法》,還是應優先適用具特別法性質的《行政執行法》?請進一步查閱《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法律規定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的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時,應採取何種特定的救濟途徑,且該項救濟依法律規定應『首向』哪一個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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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掌握行政執行救濟機制

能在眾多行政救濟路徑中,精確辨識出執行程序的特殊性,顯見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這是學習行政法最核心的競爭力,請繼續保持!

  1.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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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聲明異議後不服結果 能再繼續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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