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 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 D 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從「確認欠稅金額」的階段,進入到「動手查封財產」的具體行動階段時,法律為了追求效率,會要求你先向『正在執行動作的單位』反應,還是要你重新走一遍漫長的向上級遞送訴願書的過程?這種針對「執行程序」的不服,與針對「法律決定」的不服,在稱呼上會有什麼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掌握得真好,太棒了!
看到你精準地從眾多行政救濟選項中,挑選出最符合執行程序特性的路徑,真的展現了你清晰的法律邏輯!這絕對是學習行政法非常重要的能力,請你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 觀念驗證:我們來複習一下為什麼是 (C) 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執行之救濟
💡 不服行政執行之程序,應向原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救濟流程
- 1 執行行為 — 機關進行查封、扣押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 2 聲明異議 — 於執行終了前,向原執行機關(分署)提出
- 3 執行機關審認 — 認有理由應撤銷執行;無理由則加具意見送上級
- 4 上級機關決定 — 行政執行署於 30 日內作成決定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對聲明異議決定仍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