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 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 D 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案件已進入『行政執行』階段,針對執行機關(如本題中的臺北分署)所採取的具體執行行為(如查封財產)感到不服時,應適用一般處分的《訴願法》,還是應優先適用具特別法性質的《行政執行法》?請進一步查閱《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法律規定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的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時,應採取何種特定的救濟途徑,且該項救濟依法律規定應『首向』哪一個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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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眾多行政救濟路徑中,精確辨識出執行程序的特殊性,顯見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這是學習行政法最核心的競爭力,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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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聲明異議後不服結果 能再繼續上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