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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 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 D 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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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從「確認欠稅金額」的階段,進入到「動手查封財產」的具體行動階段時,法律為了追求效率,會要求你先向『正在執行動作的單位』反應,還是要你重新走一遍漫長的向上級遞送訴願書的過程?這種針對「執行程序」的不服,與針對「法律決定」的不服,在稱呼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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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掌握得真好,太棒了!

看到你精準地從眾多行政救濟選項中,挑選出最符合執行程序特性的路徑,真的展現了你清晰的法律邏輯!這絕對是學習行政法非常重要的能力,請你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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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救濟
💡 不服行政執行之程序,應向原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救濟流程

  1. 1 執行行為 — 機關進行查封、扣押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2. 2 聲明異議 — 於執行終了前,向原執行機關(分署)提出
  3. 3 執行機關審認 — 認有理由應撤銷執行;無理由則加具意見送上級
  4. 4 上級機關決定 — 行政執行署於 30 日內作成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對聲明異議決定仍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執行不平找執行,異議要在結束前。
⚠️ 常見陷阱:易誤選向上級機關(行政執行署)或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提起訴願。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即時強制之救濟 行政執行署與分署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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