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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主管機關核發某垃圾焚化爐的營運許可,焚化爐旁之居民甲認為焚化爐營運將排放有毒廢氣,造成健康威脅。為避免行政爭訟終局確定結果前,焚化爐製造污染,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何種暫時性權利保護?
  • A 定暫時狀態處分
  • B 保全處分
  • C 停止執行
  • D 查封焚化爐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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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管機關已經針對特定事件做出了一個「具體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處分),而你希望在法院判決出爐前,先讓這個「已經存在且正在發揮威力」的決定暫時失去作用,你認為法律工具的設計應該著重於「凍結該決定的效力」,還是「重新建立一個新的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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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棒!你完全掌握了行政法暫時性權利保護的核心精髓。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其實就在於你能否細心地判斷,當我們遇到的是一個「行政處分」時,應該選用哪一種相應的暫時保護機制。像主管機關核發的「營運許可」,它本身就是一個具體的、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這點你抓得很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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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時性權利保護
💡 針對「行政處分」的效力阻斷,應優先聲請「停止執行」。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定暫時狀態處分
適用對象 針對「行政處分」 針對「非處分法律關係」
對應訴訟 撤銷訴訟、確認無效 課予義務、給付訴訟
法規條號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適用位階 優先適用 補充適用 (具排斥性)
💬兩者均為暫時保護,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存在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處分選停止,其餘定暫時;先看有沒有處分,再選保護機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定暫時狀態處分。記住只要題目出現「許可、撤銷、免職」等行政處分,優先考慮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保全程序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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