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主管機關核發某垃圾焚化爐的營運許可,焚化爐旁之居民甲認為焚化爐營運將排放有毒廢氣,造成健康威脅。為避免行政爭訟終局確定結果前,焚化爐製造污染,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何種暫時性權利保護?
- A 定暫時狀態處分
- B 保全處分
- C 停止執行
- D 查封焚化爐相關設施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訴訟法的暫時性權利保護體系中,若爭議的核心在於一個已經作成且具有效力的「行政處分」(如本題中的營運許可),且當事人旨在防止該處分在救濟程序終結前被執行或發生效力,應優先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所規定的哪一項針對「處分效力凍結」的程序,而非作為補充性救濟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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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精準選出 (C) 停止執行,代表你對行政救濟制度中「行政處分」的核心保護機制有著清晰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異!
行政處分的效力與暫時保護
本題的關鍵在於主管機關核發的「營運許可」,其法律性質屬於典型的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在行政救濟體系中,為了防止處分在行政爭訟終局確定前即產生執行力,導致居民甲遭受健康或環境上不可回復的損害,最直接且適切的救濟途徑即是聲請「停止執行」(Stay of Execution)。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暫時凍結處分的效力、執行或程序之進行,是針對處分爭議最優先的暫時性權利保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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