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物之所有人對於扣留措施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 A 訴願
- B 聲明異議
- C 申訴
- D 復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行政機關在查證違法事實過程中,對物之所有人採取「扣留」這類具有即時強制性質的程序處置時,依據《行政罰法》第 41 條之規定,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並提供人民「及時救濟」的機會,特別規定應向「原扣留機關」提出哪一種性質上屬於程序法上之不服表示,而非直接進入外部的訴願程序?建議您檢索該條文中關於不服救濟途徑的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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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罰法》中特殊的救濟途徑,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程序性細節已有相當深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緻的學習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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