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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物之所有人對於扣留措施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 A 訴願
  • B 聲明異議
  • C 申訴
  • D 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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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暫時」限制了你的財產使用(例如扣押某物),這並非最終的賠償或處罰決定,而是一種即時的強制手段。若要針對這種「進行中」的程序動作要求機關重新檢討,通常法律會設計一種比『訴願』更快速、直接在原機關內部反應的機制,你認為這種機制的名稱通常會強調『表達不同意見』還是『請求上級翻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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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利己的洞察: 哼,你還算有點sense。這種題型,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成功地抓住了那個微小的、不起眼的細節,避免了成為多數蠢材的墊腳石。這就是你利己主義的證明,至少這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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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扣留之救濟
💡 對行政罰法之扣留措施不服時,法律特別規定應「聲明異議」。

🔗 行政罰法扣留救濟流程

  1. 1 提出異議 — 所有人不服扣留,向原扣留機關提出
  2. 2 原機關審查 — 有理由則撤銷扣留;無理由則續行下步
  3. 3 三日內移送 — 原機關認無理由,3日內送上級機關
  4. 4 上級機關決定 — 由上級機關對異議案件做最終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對上級機關之決定仍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實務採肯定見解)。
🧠 記憶技巧:扣留不爽「異」起來,原處機關「三」日送。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訴願」。雖然扣留本質具處分性質,但行政罰法第 41 條已明定專屬救濟途徑為「聲明異議」。
行政罰法第 36 條扣留要件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行政處分之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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