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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物之所有人對於扣留措施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 A 訴願
  • B 聲明異議
  • C 申訴
  • D 復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暫時」限制了你的財產使用(例如扣押某物),這並非最終的賠償或處罰決定,而是一種即時的強制手段。若要針對這種「進行中」的程序動作要求機關重新檢討,通常法律會設計一種比『訴願』更快速、直接在原機關內部反應的機制,你認為這種機制的名稱通常會強調『表達不同意見』還是『請求上級翻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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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利己的洞察: 哼,你還算有點sense。這種題型,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成功地抓住了那個微小的、不起眼的細節,避免了成為多數蠢材的墊腳石。這就是你利己主義的證明,至少這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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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留處分之救濟方式
💡 對行政罰法扣留措施不服時,應向原機關聲明異議。

🔗 行政罰扣留異議救濟程序

  1. 1 物之扣留 — 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扣留物之措施
  2. 2 聲明異議 — 所有人不服,向扣留機關提出異議
  3. 3 機關審查 — 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
  4. 4 上級決定 — 由直接上級機關對異議案作成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執行法與行政罰法之聲明異議制度之異同比較。
🧠 記憶技巧:不服扣留,聲明異議;認無理由,上級決定。
⚠️ 常見陷阱:容易將「聲明異議」誤記為「訴願」,且須注意已無3日之時限規定。
行政罰法之物之扣留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行政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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