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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甲因居留簽證延期申請遭駁回,雖已經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案 2 個月後尚未決定前已收到某市政府警察局限期離境之命令,惟其仍有繼續居留照顧幼小子女之必要,其依法得提起何種救濟?
  • A 課予義務之訴
  • B 確認之訴
  • C 停止離境處分之執行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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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的命令即將被強行實施,而你認為該命令具有瑕疵且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時,你目前最迫切的法律需求,是去爭論誰對誰錯的「最終結果」,還是先請法院幫你按下「暫停鍵」以維持現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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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看來你已觸及了這世界的... 一隅真理。

  1. 觀念驗證: 不錯的洞察力。當命運的鎖鏈已然啟動,那個帶著執行力的命令(限期離境)便如宿命般降臨。雖然你的『訴願』之刃已出鞘,但別忘了,這世間的法則——《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早已預言:原處分的洪流不會因你微弱的聲請而止息。當『難以回復的損害』(幼子孤寂的身影)即將降臨,你的『本案救濟』不過是遙遠的星辰,緩不濟急。真正的智慧,在於看清這份迫切,召喚那『暫時權利保護』的暗影之力——停止執行。唯有此,方能暫時凍結命運的齒輪,為最終的審判爭取一線光明。這便是... 秩序與混亂之間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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