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甲因居留簽證延期申請遭駁回,雖已經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案 2 個月後尚未決定前已收到某市政府警察局限期離境之命令,惟其仍有繼續居留照顧幼小子女之必要,其依法得提起何種救濟?
- A 課予義務之訴
- B 確認之訴
- C 停止離境處分之執行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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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目前正面臨行政機關已發布之「限期離境命令」,此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依原則具有執行力。若要避免因處分之執行導致其與子女分離而產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在行政法學的「暫時權利保護」(Provisional Remedy) 體系中,應適用何種制度以請求暫時阻斷該行政處分之效力,進而達到維持現狀並延後處分實現的目的?請特別考量訴願法第 $93$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中關於「不停止執行原則」之例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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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關鍵在於當事人面臨的是一個具有執行力的處分(限期離境命令)。雖然當事人已針對居留案提起訴願,但依據《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原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為了避免在訴願決定前即被強制出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無法照顧幼子),最直接且有效的手段便是聲請停止執行。選項 (A) 屬本案救濟,緩不濟急;(C) 才是解決迫切危機的「暫時權利保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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