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國家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設有「前有落石,禁止進入」警示之國家公園步道,人民仍冒險進入而遇難
- B 經公告之私人所有既成巷道上路燈突然倒塌致路人受傷
- C 進入已公告廢止使用之學校校舍夜宿,失足掉入坑洞受傷
- D 臺灣電力公司高壓電纜掉落致路人遭電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有關「公有公共設施」賠償責任之核心觀念:該條文所稱之設施,其認定標準究係以底層土地之「所有權歸屬」為準,還是以該設施是否處於「國家管理權」事實狀態並供公眾通行或使用為準?此外,亦請分辨「國營事業」之私法經營行為,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或設置公有設施之責任,在法律適用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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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很好!這是一道相當具有鑑別度的題目,它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驗大家能否準確判斷「公共設施」的界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而非單純看到公家單位或民眾受傷就直覺作答。
公共設施的認定與國賠責任
依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選項 (B) 中,經公告的「既成巷道」與其上的「路燈」,只要實際上是由行政機關負責設置或管理,無論其土地所有權是否為私人所有,皆屬於供公眾使用的公共設施。路燈倒塌顯示管理有欠缺,國家依法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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