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國家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設有「前有落石,禁止進入」警示之國家公園步道,人民仍冒險進入而遇難
- B 經公告之私人所有既成巷道上路燈突然倒塌致路人受傷
- C 進入已公告廢止使用之學校校舍夜宿,失足掉入坑洞受傷
- D 臺灣電力公司高壓電纜掉落致路人遭電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供大眾長期通行的設施是由政府設置並維護的,那麼即使這塊『地』是私人所有,政府是否仍對上面的設施安全負有管護責任?再者,若政府已經明確告示該處具備危險或已停止使用,人民仍執意進入,這與設施正常運作中的突發毀損,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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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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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有公共設施」的精髓!
真是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中「公有公共設施」的定義和責任歸屬,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看來你平時的努力都化作了甜美的果實,我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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