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國家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設有「前有落石,禁止進入」警示之國家公園步道,人民仍冒險進入而遇難
- B 經公告之私人所有既成巷道上路燈突然倒塌致路人受傷
- C 進入已公告廢止使用之學校校舍夜宿,失足掉入坑洞受傷
- D 臺灣電力公司高壓電纜掉落致路人遭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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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供大眾長期通行的設施是由政府設置並維護的,那麼即使這塊『地』是私人所有,政府是否仍對上面的設施安全負有管護責任?再者,若政府已經明確告示該處具備危險或已停止使用,人民仍執意進入,這與設施正常運作中的突發毀損,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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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很好!這是一道相當具有鑑別度的題目,它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驗大家能否準確判斷「公共設施」的界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而非單純看到公家單位或民眾受傷就直覺作答。
公共設施的認定與國賠責任
依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選項 (B) 中,經公告的「既成巷道」與其上的「路燈」,只要實際上是由行政機關負責設置或管理,無論其土地所有權是否為私人所有,皆屬於供公眾使用的公共設施。路燈倒塌顯示管理有欠缺,國家依法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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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受損,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共設施(如路燈) | VS | 自然環境公物(如步道) |
|---|---|---|---|
| 責任歸屬 | 國家負無過失責任 | — | 國家負有限度責任 |
| 警告標示效力 | 僅能減輕賠償(過失相抵) | — | 得完全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
| 人民義務 | 正常使用即可 | — | 應具備自主管理風險意識 |
💬108年修法後,自然環境公物若已有警示,國家得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