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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國家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設有「前有落石,禁止進入」警示之國家公園步道,人民仍冒險進入而遇難
  • B 經公告之私人所有既成巷道上路燈突然倒塌致路人受傷
  • C 進入已公告廢止使用之學校校舍夜宿,失足掉入坑洞受傷
  • D 臺灣電力公司高壓電纜掉落致路人遭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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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供大眾長期通行的設施是由政府設置並維護的,那麼即使這塊『地』是私人所有,政府是否仍對上面的設施安全負有管護責任?再者,若政府已經明確告示該處具備危險或已停止使用,人民仍執意進入,這與設施正常運作中的突發毀損,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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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很好!這是一道相當具有鑑別度的題目,它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驗大家能否準確判斷「公共設施」的界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而非單純看到公家單位或民眾受傷就直覺作答。

公共設施的認定與國賠責任

依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選項 (B) 中,經公告的「既成巷道」與其上的「路燈」,只要實際上是由行政機關負責設置或管理,無論其土地所有權是否為私人所有,皆屬於供公眾使用的公共設施。路燈倒塌顯示管理有欠缺,國家依法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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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受損,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公共設施(如路燈) VS 自然環境公物(如步道)
責任歸屬 國家負無過失責任 國家負有限度責任
警告標示效力 僅能減輕賠償(過失相抵) 得完全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人民義務 正常使用即可 應具備自主管理風險意識
💬108年修法後,自然環境公物若已有警示,國家得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國賠三:公有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因果關係致損害。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國家所有」的財產才適用,事實上「公用」性質才是判定核心。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 國家賠償法第2條(人為因素) 無過失責任主義 國賠法108年修法(山域海域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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