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簽訂健保合約之醫療院所,請求返還溢領之醫療費用給付時,應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 B 人民之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
  • C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撤銷違法授益性行政處分後,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已受領之給付
  • D 行政主體間之給付關係,應依互相協商機制處理,不適用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公法上返還請求權」(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法理基礎:當兩個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行政主體」(例如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發生無法律上原因的給付變動時,在權利義務的歸屬上是否仍適用公法上一般債法原則?此外,請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的規定,思考行政機關命返還給付時,其法律手段(行政行為類型)在現行實務中是如何界定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答案 C!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機制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這道題目在法律見解的演進中極具代表性,也是行政法實務中非常核心的觀念驗證。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的程序演進

本題之所以被列為爭議題,且最後公告選 C 或 D 均給分,關鍵在於法律規範的修正。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在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後,行使返還請求權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在 104 年修法前,學說與實務對於機關能否直接下達處分(選項 C 的做法)或是必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如選項 A 的模式)曾有高度爭議。因此,選項 C 在修法後的法制背景下其實是「正確」的敘述,但在特定考選時點或依舊見解則會被視為「錯誤」,造成答案的雙重解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國家責任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