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均須送請行政院核定
- B 得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處以罰鍰
- C 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
- D 上級政府認定其規定與中央法令牴觸者,得予以函告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本質來思考:如果地方議會通過的每一項生活規範(例如:公園管理規則),都必須經過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的一一審核並同意後才能生效,這在行政實務上是否符合效率?且在法理上,這還能稱作是讓地方政府「自行治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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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看來這道關卡對你來說連 HP 都沒扣。不錯的判斷,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自治法規的報備與核定機制
這題的核心破綻在於選項 (A)。你要知道,並非所有的自治條例都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定」(Approval)。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原則上在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需報請上級政府「備查」(Report for Filing) 即可。只有針對「罰則」事項的自治條例,才必須分別報請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或縣政府「核定」。你精準識破了這個範圍過於擴張的邏輯陷阱,這是高階玩家才有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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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規範要點
💡 自治條例依內容區分為核定或備查,且位階不得牴觸上位法令。
| 比較維度 | 有罰則之自治條例 | VS | 無罰則之自治條例 |
|---|---|---|---|
| 監督程序 | 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 — | 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
| 生效時點 | 經核定後由地方政府公布 | — | 由地方政府公布後生效 |
| 權限性質 | 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罰鍰) | — | 單純自治管理事項 |
💬關鍵在於是否「限制人民權利」,有罰則者須受較嚴格的事前監督(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