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均須送請行政院核定
- B 得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處以罰鍰
- C 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
- D 上級政府認定其規定與中央法令牴觸者,得予以函告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於自治條例之「監督程序」規範: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是否不論其規範內容為何,法律皆要求「均」須報請上級機關踐行實質審查之「核定」程序?請區辨法律性質上「核定」與「備查」之關鍵差異,並思考「罰則」之有無對於條例公布程序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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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自治條例」的核心規範,對於法律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到位。
自治條例的監督與程序迷思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並非所有自治條例都必須經過「核定」。實務上,自治條例僅在設有罰則(罰鍰或其他行政罰)時,才需報請核定;若無罰則,僅需報請「備查」即可。此外,監督機關亦非一律為行政院,依地方自治團體層級之不同,亦可能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負責。至於選項 (C) 提到之組織法規,確實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一項(含四款事項)規範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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