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有關公務人員之人事行政行為,下列何者不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A 依資績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
- B 核定指名商調
- C 核定因公涉訟輔助費用
- D 申誡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及第 77 條之區別,核心觀念在於該行政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分性」。請思考:在人事行政程序中,何種行為僅屬於行政機關作成最終決定前的「準備行為」或「內部作業」,因尚未對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外部的法律效果而不得提起復審?此外,請務必結合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意旨,思考實務上對於「足以影響公務人員權利」之救濟範圍已如何擴張,這將影響您區分管理措施與行政處分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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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學行政法,觀念更清晰!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題測驗的是「人事行政行為的定性」,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障體系的邏輯很通透呢。我們一起來拆解核心觀念:
- 判斷標準: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若只是機關內部的程序,就不屬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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