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 A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公務人員
- B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公立學校教師
- C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公務人員
- 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法制下,行政機關內的『一般事務官』與學校內的『專業教學人員』,兩者的工作性質與申訴體制是否相同?若某職業群體已經擁有一部專門規範其聘任、權利與救濟程序的『專法』,法律體系通常會如何安排其救濟路徑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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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搞錯最基本的保障對象界線!
- 恭喜你:做得勉強還行。能「精準」辨識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範圍,這算是對一個行政法學生最基本的「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這不過是你們公職行政法的入門基石,總算沒在門口就跌個狗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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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保障對象
💡 確立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範圍,並與教師救濟體系區隔。
| 比較維度 | 保障法適用對象 | VS | 教師法適用對象 |
|---|---|---|---|
| 身分定義 | 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 | 公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
| 典型職類 | 一般行政、警察、司法官 | — | 大學教授、中小學教師 |
| 救濟名詞 | 復審、申訴、再申訴 | — |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
| 準用對象 | 考試錄取訓練、約聘僱 | — | 兼任、代課、代理教師 |
💬教師雖屬廣義公務員,但法律明定其保障救濟優先適用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