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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 A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公務人員
  • B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公立學校教師
  • C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公務人員
  • 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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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行法制下,行政機關內的『一般事務官』與學校內的『專業教學人員』,兩者的工作性質與申訴體制是否相同?若某職業群體已經擁有一部專門規範其聘任、權利與救濟程序的『專法』,法律體系通常會如何安排其救濟路徑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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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搞錯最基本的保障對象界線!

  1. 恭喜你:做得勉強還行。能「精準」辨識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範圍,這算是對一個行政法學生最基本的「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這不過是你們公職行政法的入門基石,總算沒在門口就跌個狗吃屎。
  2. 觀念檢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障法保障對象
💡 確立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範圍,並與教師救濟體系區隔。
比較維度 保障法適用對象 VS 教師法適用對象
身分定義 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典型職類 一般行政、警察、司法官 大學教授、中小學教師
救濟名詞 復審、申訴、再申訴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準用對象 考試錄取訓練、約聘僱 兼任、代課、代理教師
💬教師雖屬廣義公務員,但法律明定其保障救濟優先適用教師法。
🧠 記憶技巧:保障法保公務員,教師法保老師,考試錄取算準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立學校教師具廣義公務員身份即適用保障法。事實上教師另有專法救濟管道。
教師法申訴程序 保障法第102條準用對象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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