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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會計] 中級會計學

第 19 題

一般對權益的定義,是指資產減除負債後的剩餘價值,又稱為淨資產。而國際會計準則也有定義,非金融資產也非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就是屬於權益工具。下列為公司發行不同條件之特別股應歸屬權益工具與否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公司發行具有可賣回(puttable)條件的特別股,即持有人可選擇將特別股賣回給發行的甲公司,只要公司預期持有人不會執行賣回,則此特別股屬於權益工具
  • B 乙公司發行具有強制贖回(mandatory redemption)條件的特別股,即約定未來某天到期,發行的乙公司會強制贖回,此特別股具負債特性
  • C 丙公司發行具有可買回(callable)條件的特別股,即發行的丙公司可選擇是否將該特別股買回,此特別股屬於權益工具
  • D 丁公司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即持有人可要求將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且轉換比例固定為一股換一股,發行的丁公司在轉換時,有裁量權可無條件避免現金流出,則此特別股屬於權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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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金融工具的「發行公司」,對於是否需要支付現金給投資人,完全沒有「最終的決定權」(也就是決定權在投資人手裡),那麼根據會計上的定義,這家公司還能說自己「沒有支付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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