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會計] 中級會計學
第 19 題
一般對權益的定義,是指資產減除負債後的剩餘價值,又稱為淨資產。而國際會計準則也有定義,非金融資產也非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就是屬於權益工具。下列為公司發行不同條件之特別股應歸屬權益工具與否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公司發行具有可賣回(puttable)條件的特別股,即持有人可選擇將特別股賣回給發行的甲公司,只要公司預期持有人不會執行賣回,則此特別股屬於權益工具
- B 乙公司發行具有強制贖回(mandatory redemption)條件的特別股,即約定未來某天到期,發行的乙公司會強制贖回,此特別股具負債特性
- C 丙公司發行具有可買回(callable)條件的特別股,即發行的丙公司可選擇是否將該特別股買回,此特別股屬於權益工具
- D 丁公司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即持有人可要求將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且轉換比例固定為一股換一股,發行的丁公司在轉換時,有裁量權可無條件避免現金流出,則此特別股屬於權益工具
思路引導 VIP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 ($IAS 32$) 之規範,區分金融工具屬於『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核心準則,在於發行人是否具有『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合約義務』。請思考:當特別股具備『可賣回』($Puttable$) 條款時,發行人是否仍保有避開現金流出的裁量權?此外,會計分類的判定,是基於發行人對持有人未來行為的『機率預期』,還是基於合約所賦予持有人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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