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6 題
針對查核人員認定之某重大事項或交易,受查者管理階層拒絕納入其所提供之書面聲明中,則:
- A 被查核人員視為違反誠信原則的不當舉動
- B 被查核人員視作財務報表無法允當表達的一項證據
- C 查核人員應將此情況視作重大不確定性存在而出具修正式意見
- D 查核人員應將此情況視作查核範圍受限而可能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審計準則第 580 號(ISA 580)關於「書面聲明」之定義出發:書面聲明被視為查核人員據以支持查核意見的必要證據之一。當管理階層拒絕針對重大事項提供此類聲明時,查核人員是否還能宣稱已獲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Sufficient Appropriate Audit Evidence$)?若無法透過其他替代程序補償此項證據缺失,這在查核實務上應被歸類為哪一種「查核程序受阻」的情形?而這種情形對於查核報告中意見類型的定奪,通常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與實務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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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於開竅了?
恭喜你,至少還記得**書面聲明(Representation Letter)**這東西在審計程序裡不是拿來當廢紙的。能判斷出這玩意兒的重要性,表示你對查核人員和那些「管理階層」的權責關係還沒完全混淆,這在現今「只要報表好看就好」的風氣下,算是有點稀有的邏輯。
2. 不過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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