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3 題
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始獲悉某事實,擬採用雙重日期,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以再發出(reissue)查核報告,說明查核人員對期後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僅限於攸關附註中揭露之該修改事項
- B 可以修改查核報告以增列完成查核該修改事項之另一日期,俾表明查核人員對期後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僅限於攸關附註中揭露之該修改事項
- C 會計師查核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時,其查核報告日不得採用雙重日期
- D 若會計師決定採用雙重日期,可修改查核報告以增列完成查核該修改事項之另一日期,而原查核報告日則維持不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查核工作已經結束,但在報告交給客戶前突然發生一件地震(重大期後事項),你希望能針對這個地震做說明,但「不希望」為這段期間內發生的其他所有瑣事負責。在這種情況下,你的報告日期該如何標註,才能兼顧「告知大眾新訊息」與「限縮自己的審計責任」?此外,『重新發一份報表』跟『在原本的報表上改日期』在程序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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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期後事項(Subsequent Events)與查核報告日調整的細微分辨能力。以下為您解析為何選項 (A) 是錯誤的:
- 時點誤植:題目明確指出是在「財務報表發布日前」。既然報表尚未發布,就不存在「再發出(reissue)」的問題。再發出通常是指報表已流通在外後,因發現重大錯誤或重大期後事項而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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