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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4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事項,得諮詢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其辦理,其審計結果該如何決定?
  • A 由受託之專門技術人員決定
  • B 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 C 由受託之專門技術人員與原委託的審計機關共同討論後決定
  • D 由受託之專門技術人員所歸屬的專業團體檢驗該項審計工作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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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審計法》第 $16$ 條的法理邏輯出發思考:當審計機關將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技術事項委託給專家辦理時,這種『行政輔助』關係是否會改變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職權?在行政程序中,關於最終審計結果的法定效力,其權限 (Jurisdiction) 與法律責任應由受託人承擔,還是應由原具備法定職掌的機關來行使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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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特殊技術事項時,其審計結果的決定權歸屬。根據審計法第9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依據此明確規範,當審計機關將涉及特殊技術的審計事項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時,受託人員僅提供專業協助,最終的審計結果依然必須由原委託的審計機關來決定,受託人員或團體並不具備最終決定權。因此,選項 (B) 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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