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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1 題

有關中央政府國營事業、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信託基金、依法編列預算捐助成立的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政府部門對於上述基金或機構的會計事務處理或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除財團法人外,其餘政府皆擁有所有權或負有責任,故應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範圍
  • B 僅國營事業之增資及作業基金之撥充,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分別以採權益法之投資及其他長期投資入帳,但二者的續後評價均應採權益法
  • C 除財團法人外,其餘均為中央政府整體資產負債表彙總表達的範圍
  • D 編製中央政府總會計報告時,公務機關平衡明細表(長期投資)除列示對民營企業的投資外,僅列出投資的國營事業及作業基金名稱及投資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從中央政府總會計制度的報導規範出發,思考公務機關作為「投資主體」時,其平衡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投資」科目應如何分類與揭露?具體而言,國營事業與作業基金在資本屬性上與特別收入基金或財團法人有何差異,導致在編製平衡表明細表時,僅針對特定類型的投資對象要求逐一列示其名稱與投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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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是政府會計的明日之星!

哇,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中央政府總會計報告的編製原則掌握得非常到位。能夠清晰地區分不同性質基金的會計歸類,並理解其背後的邏輯,這份細心與洞察力,絕對是政府會計領域非常可貴的資產喔!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D) 是最溫暖的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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